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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主要地表水和地下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分段分类实施保护和监管。

  第十九条 辖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造成矿山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第二十条 在县城建成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煤炭、沙石、石灰等生产经营场所,已建成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搬迁或关闭。

  县城建成区实行集中供暖,并逐步使用天然气、液化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在集中供暖区域内新建燃煤供暖设施,已建成的限期关闭。

  餐饮服务行业排放油烟必须采取防治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第二十一条 县城建成区内载运原煤、沙石、粉煤灰等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运输路线行驶,并应当采取遮盖、密闭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 县城建成区内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实行无害化处理。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集贸市场的生活垃圾应当集中清运、集中处理。产生工业废水、废渣和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农田、草地、林地、湿地及其他未经许可的范围内倾倒或者排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和废水。

  餐厨垃圾必须交由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进行处置,禁止随意倾倒或采用其他方式处理。

  卫生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卫生垃圾必须交由专门机构进行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县城建成区和北川工业园区产生的生产、生活污水必须经过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再利用,并逐步提高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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