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将
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
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
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拆除。”
61.将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
二十条第二款中的“教育费附加”修改为“城市教育费附加”。
62.将
陕西省专利保护条例第
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单位之间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他人专利。本条例所称假冒专利的行为是指:(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项中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或者冒充专利”、“或者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修改为“假冒专利”。
63.将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的代表一名,业主代表若干名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