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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51.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二十四条修改为:“建立狩猎场,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狩猎场,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2.删除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四十一条

  53.删除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二十七条第(四)项中的“航道养护费”、“和运输管理费”。

  54.将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涉及第(二)、(三)、(五)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删除第十九条中的“公路管理机构确定的”。

  55.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十六条中“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之后增加“标语、口号”。

  56.将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得违法解除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

  57.删除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三十条

  58.删除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三十九条

  59.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二十条修改为:“实行孕产妇住院分娩制度。孕产妇应当到母婴保健服务机构住院分娩。”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和家庭接生员”。删除第四十一条中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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