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将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
五条、第
六条第二款、第
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
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
十二条第一款、第
十三条第二款、第
十四条第二款、第
十五条、第
十九条中的“人事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42.将
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第
四条第二款中的“城建”修改为“建设”。
43.将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
五条第二款中的“人事、计划”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
44.将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
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行政”,“劳动”修改为“人力资源”;第
六条、第
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45.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五条中的“人事”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