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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41.将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的“人事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42.将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四条第二款中的“城建”修改为“建设”。

  43.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五条第二款中的“人事、计划”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

  44.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行政”,“劳动”修改为“人力资源”;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45.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五条中的“人事”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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