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陕西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
二十四条
35.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
二十二条
36.
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第
二十九条
37.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
三十八条
38.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
四十条
39.
陕西省体育场馆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
五、对下列法规中执法主体改变或者部门职能调整需要进行新的表述的作出修改
40.将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
六条、第
十一条、第
四十六条中的“建设”修改为“交通运输”,第
四十五条、第
五十五条、第
五十九条中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第
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城市人民政府”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第
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职责。”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