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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5.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
四条
、第
十一条
、第
十八条
26.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
二十八条
27.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
十二条
第二款
28.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
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中“省辖市”修改为“设区的市”,删除“和地区行政公署”
四、
删去下列法规中授权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解释的规定
29.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
三十二条
30.
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
第
三十七条
31.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
五十条
32.
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
三十九条
33.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
二十六条
第
[1]
[2]
[3]
[4]
[5]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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