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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7.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二十三条

  二、对下列法规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规中“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18.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二十条

  19.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八条

  20.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十四条第二款

  (二)将下列法规中“征用”修改为“征收”

  2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三、将下列法规中“市(地区)”修改为“设区的市”

  2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

  23.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五条、第十条

  2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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