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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9.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
四十二条
第二款
10.
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
第
二十五条
11.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
四十四条
12.
陕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
三十八条
13.
陕西省体育场馆管理条例
第
十八条
第(三)项和第
十九条
(二)将下列法规中引用的“
行政复议条例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14.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
三十七条
第三款
15.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
三十条
第三款
16.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
三十七条
;并将该条中的《
行政诉讼法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三)将下列法规中引用的“
城市规划法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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