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法规中引用法律名称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规中引用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
2.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
四十六条
3.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
四十三条
4.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
三十五条
5.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
六十二条
6.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
7.
陕西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第
十八条
8.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