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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法规中引用法律名称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规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四十六条

  3.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四十三条

  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三十五条

  5.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六十二条

  6.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三十八条

  7.陕西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十八条

  8.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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