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切实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
(甘卫医管发[2010]446号)
各市、州卫生局、司法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司法局,厅直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人民调解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省卫生厅、省司法厅、省保监局《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配合全省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新机制,省卫生厅、省司法厅针对医疗工作专业性强、医疗纠纷成因复杂、调处工作难度大的特点,就全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第三方调解顾问工作方式,提高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调处能力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属于医院和患者以外的第三方,具有较强的中立性。医疗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需要极强的医学和法律专业知识人才。为了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预防和转移功能,推进我省平安医院建设,省卫生厅委托专业的保险经纪公司为甘肃省医疗纠纷第三方援助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全省统保工作的顾问,负责协助省卫生厅设计全省统保方案和保险赔偿处理办法,建立医疗纠纷调处与保险赔偿处理相结合的新机制,切实维护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是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卫生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省卫生厅委托保险经纪公司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参保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调处工作,建立医疗纠纷调处的风险数据库,并通过数据分析,案例汇编和总结,向医疗机构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协助医疗机构完善医疗风险防控体系。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场所挂“甘肃+字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设专职调解员5名,并聘请省内医学、法律、保险等方面的人员作为专家库成员参与调处。同时,根据需要可在省内其它地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