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医调委设立医疗纠纷调解部。调解部负责参保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参保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向医调委提出调解申请,医调委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调查、评估,并根据医患双方的申请进行调解处理。
十一、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进行初步调解;对大额医疗纠纷,应通知并与赔处中心联合召开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案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定性、定责、定损并作出赔偿决定;调解员根据赔偿决定进行调解。医疗纠纷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承保的保险公司根据鉴定、赔偿决定以及调解协议支付保险赔偿金。
十二、当事人或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对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保险赔偿决定有异议,认为有事实、责任、损失认定错误的,可以提请医疗责任保险赔案合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合议委员会”)进行审议。合议委员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进行合议: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疑难案件;存在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问题的;存在违反法定或规定程序的;其它合议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案件。
十三、经医调委调解仍无法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应指导医患双方依法向医学会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司法诉讼、仲裁以及行政调解等合法方式解决纠纷。对于通过法律规定程序和方式处理的医患纠纷,保险公司依法按保险合同规定理赔。
十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根据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医疗护理操作规范、常规和医疗责任保险合同以及
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积极参保,并做好医疗风险的防范,配合有关机构和部门,做好各类医疗纠纷的转移化解及医疗责任保险的协调处理工作。
十五、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制定工作推进计划和考核办法,积极采取措施组织和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参保。并将医疗责任保险参保情况列入平安医院建设、大型医院巡查和医院等级评审工作的考核内容,与医疗机构的校验挂钩,确保医疗责任保险覆盖所有二级(相当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