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甘肃省医疗责任保险将按照保本微利、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招标、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等市场方式确定承保公司和保险费率。保险到期续保时,保险费将根据上年度保险赔付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四、按照本方案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所需缴纳的保险费用,可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承担。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记入医疗机构成本,从业务经费中列支。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
五、省内二级(相当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于2011年内全部参加医疗责任险统保,已自行投保类似医疗责任保险的,应于保险到期后,参加全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省内民营医疗机构、对社会开放的驻甘肃省军队医疗机构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六、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和保险需求,在投保医疗责任险的基础上,向承保全省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投保其他针对医务人员、患者和医疗机构安全的医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患者意外险和健康险、医疗机构财产保险、等相关商业险种,建立健全医疗机构风险管理体系。
七、省卫生厅委托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泰公司”)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全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产品的设计、保险招标采购、组织医疗机构参保、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及保险赔偿处理机制、协助保险理赔等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维护医疗机构及患者的合法权益。
八、江泰公司负责组建包括医学、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在内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根据省卫生厅、司法厅《关于切实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甘卫医管发〔2010〕446号)精神,我省首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甘肃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命名,负责全省参保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同时,根据需要逐步在省内各地设立工作室,处理医疗纠纷,也可以与当地人民调解组织相结合共同处理医疗纠纷。
九、甘肃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甘肃省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心(以下简称赔处中心),全程参与医调委或其他人民调解组织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并协调医疗责任保险的理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