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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甘卫医管发〔2010〕452号)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了构建和谐平安的社会环境,全面推进全省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根据省卫生厅、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意见》(甘卫医管发〔2010〕210号)和省卫生厅、省司法厅《关于切实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甘卫医管发〔2010〕446号),省卫生厅制订了《甘肃省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书面反馈省卫生厅。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甘肃省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和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的意见》(甘政办发〔2008〕7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甘政发〔2009〕97号)和省卫生厅、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意见》(甘卫医管发〔2010〕210号)要求,建立符合我省医疗执业风险特点的风险转移与纠纷处理相结合的新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我省医疗执业风险社会分担机制,采取多种渠道和手段,有效化解医患矛盾和纠纷,建设平安医院,特制定本方案:

  一、为了构建甘肃和谐平安社会环境,加强全省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统筹安排、统一部署,省卫生厅成立甘肃省医疗责任保险领导小组,下设日常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二、医疗责任保险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和保险经纪人专业辅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全省统保制度的优势,引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处理援助机制,建立将医疗纠纷由院内转移到院外的调处渠道,有效防止医患纠纷和医疗赔偿纠纷等问题,切实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和患者的合法权益,做到医院和患者双方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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