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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老君山保护区管理条例


  (三)河流、水源点。

  第十三条 自治州、文山县人民政府制定扶持政策,加大对保护区内居住的居民生产生活扶持力度,推广使用沼气、以电代柴(燃料)等新型替代能源,逐步推进粮农经营方式向林农经营方式转变。

  对核心区、缓冲区内居住的居民有计划地逐步迁移,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逐步有偿征收,并保障移民生产生活等后续发展。

  实验区和保护区周边村(社)实行耕地面积固定,其余荒山荒地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恢复植被。

  第十四条 自治州、文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的保护意识。

  每年12月30日为“老君山保护日”。

  第十五条 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核心区内除国防、通讯特定行业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因科研确需进入核心区的,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经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缓冲区内因工作确需进入的,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可以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野生三七繁殖、植被演替、稀珍濒危植物人工繁殖、种群复壮等试验活动。

  实验区内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科学试验、参观考察、生态旅游和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水资源开发、林下资源开发、林产品开发、经济作物(药物)等多种经营。

  在缓冲区内进行科学试验和在实验区内开展经营活动时,保护区及周边居民具有优先参与权。

  第十六条 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影视拍摄等活动的,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交纳保护管理费,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猎捕、采集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植物;

  (二)乱砍滥伐、毁林开垦;

  (三)野外用火;

  (四)兴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设施;

  (五)侵占、损毁水工程设施;

  (六)经营性采石、挖砂、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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