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控制高耗能项目投产。对年内建成且影响节能目标实现的高耗能项目,一律采取暂缓投产措施,对即将建成的高耗能项目要调整建设进度,将投产日期延至明年。
5、加强用电监管。一是建立县(市、区)用电月会商制度,从基层做起提高用电数据统计质量。9月份全市全社会用电量控制在11亿千瓦时以内,各县(市、区)用电量控制在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下达的9月用电计划内。二是建立新建竣工项目供电报批制度。用户容量在10000KVA及以上的工业用户申请报装时,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容量315KVA及以上的工业用户申请报装时,报所在地节能办公室。三是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制度。由市物价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石化局、供电公司参加,9月份开始实施差别电价。
6、开展工业企业能效对标工作。加大对重点用能企业能效对标工作的督导检查,深入企业开展专题调研,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能效对标培训,10月底完成重点耗能企业能效对标工作。对能耗超过限额标准的企业,落实征收惩罚性电价政策或采取停电、停水措施。
7、加快节能技改重点项目建设力度。依据2010年沧州市节能技改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计划,对已完工的41个项目,狠抓正常运营,切实发挥投资效应,确保形成节能量;对在建的22个项目和结转明年的6个项目,进一步明确责任,千方百计加快建设进度,确保计划竣工的22个项目10月底前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营。
8、开展专项督导,为十月份开展预考核奠定基础。抽调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21个成员单位22名处级领导,54名工作人员组成督导组,按照沧州市2010年节能计划和按月下达用能、用电计划,对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以及重点节能企业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及时通报节能工作进展情况。10月份开展预考核工作。
(二)减排工作
1、叫停一批不利减排任务完成的新(扩、改)建项目
提高新建项目环保准入门槛,对高能耗、高污染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一律不予审批环评报告。停止受理燃煤电厂、钢铁、焦炭、煤化工、食品加工酿造、制药、造纸等高排放行业生产设施试生产申请;对未经试生产批复擅自投入生产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试运行时间超过3个月,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一律停止生产。年底前,计划新投产的电力、钢铁、焦炭、建材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一律暂缓投运。
2、挂牌督办一批有问题的重点减排项目
按照《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78号)要求,对未能达到预期建设进度和减排效果的重点减排项目实施挂牌督办,切实削减污染物存量。同时,对已挂牌未按时间要求整改到位的,核减减排监察监测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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