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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每个乡镇只允许设置一个零售网点。

  禁止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经营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个月。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从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者所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我市批发企业统一采购和配送。烟花爆竹零售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也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不得超过规定的经营时间经营,并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届满后停止经营,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由批发企业回购或者回收,不得自行存放。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零售单位统一配送烟花爆竹,并及时收回零售单位未售出的烟花爆竹产品。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流向登记档案,对每一笔购销活动的记载应当留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四条 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二)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交通枢纽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重要军事设施、输变电设施和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存有机动车停车场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五)医疗机构、疗养院、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园、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防火区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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