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亚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的决定
(2010年3月1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16届亚洲运动会、首届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统称“亚运会”)将分别于2010年11月、12月在广州举办。为加强亚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亚运会的顺利举办,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做好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并完善全面、周密、科学、高效的亚运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以及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和行动方案,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安全保卫以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责任制和问责机制,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亚运会筹备机构在亚运会举办前,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完善应急机制,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着力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市人民政府在亚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在不与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安全保卫工作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就采取临时性行政管制措施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命令,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和发布的决定、命令,应当规定实施期限。
三、本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认真配合做好亚运会安全保卫等工作,支持亚运会志愿服务工作,积极参与亚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的安全保卫群防群治工作,维护社会秩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全体市民应当以主人翁的姿态关心、支持亚运会的筹备和举办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遵守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亚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遵守公共道德,当好东道主,为实现平安亚运作贡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