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对投资额超过20亿元和销售收入超过20亿元、产业关联度高、技术先进、附加值高,能够拉动我市多个产业发展的重大引进、建设项目,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可一次性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由政府出资进行“三通一平”或“五通一平”。统一规划建设集中供热、污水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2)优先享受政府重大引进项目贷款贴息、补助(以奖代补)和资本金注入;
(3)经双方协商,引进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政府可采取垫付、拆借等方式适当补贴地价款;
(4)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确定其他优惠政策。
18.建立退出机制。重大产业引进项目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半年内,无特殊情况没有开工建设或没按照双方签定协议投资建设、没有达到投资工程进度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评审认定后,取消享受优惠政策,项目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三、支持创新能力建设
19.对省级聚集区内企业因技术进步等问题,固定资产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企业购进的符合抵扣政策的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切实落实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抵扣政策,产业聚集区内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现行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鼓励设立研发机构。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中心,在科研项目立项、科技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支撑省级聚集区加快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进京津冀科研合作。鼓励建设各种形式的产业孵化基础、科研创业中心和质量检测中心,提高服务能力,促进成果转化。支持聚集区建立创新联盟,建立开放性公共创新平台。
四、申报程序
21.确定的重大产业引进项目,项目单位必须与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签定具体合作协议。由项目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审核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享受本政策规定。
五、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