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建设方案成熟,项目基本具备开工条件且能在三年内建成投产。
10.有较高的投资强度。进入省级产业聚集区的工业项目每亩投资不低于240万元,进入市级产业聚集区的工业项目每亩投资不低于180万元。高新技术产业、休闲旅游、文化产业、现代物流等项目每亩投资强度可适当降低。
11.国内同行业中的领先企业和填补国内空白、发展潜力巨大、能够提供较多就业岗位的产业项目,可适当降低上述条件。
二、优惠政策
12.财政支持政策。市财政多渠道筹集、建立重大产业项目引进扶持专项基金,用于省安排我市的省级聚集区发展专项资金的足额配套。
13.税收支持政策。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全返,支持企业发展。
14.允许异地投资税收分享。对于政府主导的规模以上异地投资企业直接缴纳的主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下留成部分)收入,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投资(招商引资)主体所在地政府与项目入驻地政府可以按双方协商一致的税种、比例和期限共同分享。税收分享利益补偿,可由相关方政府通过资金划转、直接汇款清算的方式予以解决,也可由相关方政府向省财政申请,在年度结算时代为办理。对县(市、区)辖区内各乡镇之间异地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具体税收分享政策。
15.收费减免政策。对引进省级聚集区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对引进市级聚集区项目,经国家和省审批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中央和省级财政的资金外,全部予以免收,经营性收费只收取成本费,政策实施期限暂定至2013年。经营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标准由相关部门核定。
16.土地优惠政策。(1)土地指标。省级以上产业聚集区和省级重点培育的产业聚集区,每年每区优先安排计划用地指标500亩,市级产业聚集区每年每区优先安排计划用地指标300亩,用于引进重大产业项目建设。(2)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生产建设用地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3)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优先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优先用于聚集区项目建设。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保证规范运作前提下,提高指标周转速度,增加指标流量。按照聚集区规划确定的村庄整合方案和用地布局,有步骤地推进聚集区村庄整合。对聚集区的失地农民可根据城市居民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进行安置,并切实解决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