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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产业项目引进建设的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产业项目引进建设的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10〕19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产业项目引进建设的政策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要求抓好落实,认真做好重大产业项目引进建设工作。

  二O一O年九月二十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产业项目引进建设的政策规定
(试行)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10]90号)和《河北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意见》(冀政办[2010]16号)精神,加快我市产业聚集区建设步伐,鼓励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及现代服务业等发展壮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承德市实际,现制定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本规定适用于以下产业:

  1.高新技术产业。即以高新技术为基础,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和研发机构。

  2.新兴产业。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新材料为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3.先进装备制造业。以车辆装备、能源装备、工程装备、专用装备和基础产业装备五大领域为主,从事设计研发、生产销售、装备整机和精密部件加工的项目和企业。

  4.轻工食品、纺织服装、新型建材为重点的传统优势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

  5.能够推动和促进我市加快经济转型,引领和带动休闲旅游、高端服务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快速发展的重大项目。

  (二)享受本规定需要具备的条件

  引进、建设项目必须是进入市级以上产业聚集区的项目,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6.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

  7.项目主体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占有较大市场份额。

  8.引进、建设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项目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或新增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先进装备制造业、轻工食品、纺织服装、新型建材等产业改造升级项目及现代物流项目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或新增销售收入不低于5亿元;休闲旅游、高端服务业、文化产业等项目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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