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用工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0〕172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劳发〔2007〕179号)和《关于全面开展网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7号)精神,大力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切实做好劳动用工备案与社会保险缴费(新增、转入、转出)及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相关业务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12月1日起,用人单位新招用员工、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用工备案将与社会保险缴费(新增、转入、转出)及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业务实行网络信息联动管理。
二、用人单位新招用员工时,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完成劳动用工备案。完成劳动用工备案的,可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新增)或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不能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
三、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员工完成劳动用工备案后,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相关就业信息进行处理。对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新招用员工,停发其失业保险待遇,其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待再次失业后重新合并计算。
四、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员工未在金保工程中建立个人基本信息的,应首先建立个人基本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建立后才能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具有大连市城镇户籍并申请办理失业登记的员工(不包括残疾人劳动者),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在就业管理系统中建立个人基本信息;其他员工在金保工程社保缴费系统中或到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缴费业务的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建立个人基本信息。
五、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0日内,应当进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用工备案。随后由用人单位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以上工作完成后,劳动者个人方可办理失业登记。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