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0〕45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有效保障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的权益。根据《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发〔2010〕205号)(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简称: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述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中包含“退职、退养人员”。
二、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进行实时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与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有关的信息,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仍在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简称:领取待遇人员)的信息实时进行比对,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对信息匹配的领取待遇人员,社保经(代)办机构打印《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核实表》(简称《核实表》,见附件一)并转给其所在单位。
(二)所在单位应委派相关人员到领取待遇人员居住地的社区服务站进行核实,必要时,也可直接与领取待遇人员的亲属取得联系。
(三)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签署核实结果的《核实表》返给社保经(代)办机构。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核实结果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进行相应业务操作。
三、全市集中进行的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认证工作期限2至3个月。
四、在每年的集中认证期内,居住在本市的领取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社保所和社区服务站(简称:认证管理部门)依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信息系统与专用软件开展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二)本着方便就近的原则,领取待遇人员可到认证管理部门进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也可要求认证管理部门入户进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认证时,领取待遇人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领取待遇人员生病住院、居家治疗或行动不便的,其亲属代为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时,应提供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填写《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资格认证代理表》(见附件二)。
(四)根据工作需要,认证管理部门可直接入户进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认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入户进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时,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五)凡连续两年采取代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的,认证管理部门根据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信息系统提供的标识信息,主动与领取待遇人员联系,按照本人选择的认证方式进行面对面地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六)在进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时,认证管理部门可顺便采集领取待遇人员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便更好地为领取待遇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七)社区服务站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日期,将通过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专用软件采集录入的信息导出并交给社保所,由其导入到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信息系统中。
(八)在2011年及以后的集中认证期限内,认证管理部门在已掌握了本区域领取待遇人员相关基本信息的前提下,除采取领取待遇人员主动认证和认证管理部门入户认证方式外,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更加便捷有效的方式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五、在每年的集中认证期内,居住外埠的领取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领取待遇人员的所在单位应于每年全市集中认证工作开始后,将《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异地居住资格认证表》(简称《异地认证表》,见附件三)和“致居住外埠的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的一封信”邮寄给领取待遇人员。
(二)领取待遇人员在收到《异地认证表》后,由本人持《异地认证表》和《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或区县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手续。
(三)领取待遇人员应在规定的返还认证结果的截止日期前,将盖有协助认证机构公章和本人签字的《异地认证表》邮寄给所在单位。
(四)所在单位收到《异地认证表》后,通过企业版软件进行录入汇总后,将认证的电子信息导出连同打印的《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异地居住资格认证汇总表》(简称《认证汇总表》,见附件四)和《异地认证表》,一并报送给社保经(代)办机构,社保经(代)办机构将认证信息导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六、在每年的集中认证期内,居住国外的领取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领取待遇人员的亲属可到所在单位,也可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致居住国外的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的一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