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0〕10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陕西省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民经济信息化条件下的审计监督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审计机关、列入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被审计单位以及为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提供技术服务的相关机构。
第三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存储、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相关业务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电子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相关业务数据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访问、核查有关必要的技术条件和手段。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接口。已投入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没有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数据接口的,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机关要求的数据转换成可读取的输出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