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旅游局关于开展第二批河南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评选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
(豫建村镇〔2010〕27号)
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旅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保护利用好镇村特色景观资源,积极发展乡村旅游,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有关通知和我省实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局决定于2009年开始在全省开展河南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评选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申报工作,并批准公布了28个镇(乡)、8个村庄为河南省首批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其中6个镇(乡)荣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第一批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称号。
为更好地保护利用好我省丰富的镇村特色景观资源,积极发展乡村旅游,增进城乡交流,扩大内需增长,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城乡建设和乡村旅游发展实际,决定开展第二批河南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评选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工作程序
(一)申报基本条件
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导则》(可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或中国旅游网下载)中明确的基本条件,优先组织景观特色明显、旅游资源丰富并已形成一定旅游规模、人居环境优良、美誉度较高的建制镇、集镇、村庄,参加河南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评选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申报。并把处于重点风景名胜区、重点旅游区与旅游线路、全国红色旅游精品线路的镇村,已获A级景区、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称号和列入我省“百村万户”旅游富民工程示范村的镇村,列为组织申报的重点对象。
(二)申报和考核评选程序
河南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由县级城乡建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申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和旅游局初选合格后,联合行文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局推荐。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会同省旅游局规划发展处负责全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综合考核评选。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提出评审意见并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经综合考核符合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局命名为河南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