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1.纳入省上重点镇建设规划、镇域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
2.镇政府有积极性,有规划,能提供建设用地,能整合各类资源;
3.文化体育活动基础好,有自乐班或带头人,能常年开展文体活动;
4.有能力安排后期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承诺配备专职文体活动组织和管理人员,建立人员考核机制,健全设备管理、使用、维护更新机制等。
以上四个条件须同时具备。
(二)申报、审定程序。
1.项目镇按要求填报《重点镇综合文体中心建设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报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立项。
2.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发展改革、体育、科协等部门,对项目镇填报材料进行审核,报经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送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设区市申报项目汇总后,统一报省文化厅。
4.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科协等部门,抽查部分申报项目。在此基础上,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
5.省财政及各有关部门根据领导小组会议决定,按原渠道下达补助资金(或配送器材)。
(三)项目监督及奖励。
1.项目镇按省文化厅批复的项目规划,开展项目建设。同时,按照承诺,建立共建共享机制、人员考核机制、资产管理及维修更新机制等。
2.项目建成后,由省文化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3.项目通过验收后,由省文化厅牵头,按年度对项目镇文化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跟踪考评。对考评优秀的,在人才培训、设备配置、活动经费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
(四)运行管理。
1.建立共建共享机制。对配送重点镇所辖各村的图书,实行统一管理、定期轮换、定期更新;鼓励重点镇探索建立学校、文体中心、村组文化设施设备调配和交流机制。
2.建立多元化服务机制。鼓励支持重点镇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指导员培训、实用技能培训等。条件允许的,可以采取政府买服务方式,购买民营文化艺术表演团体的精品剧(节)目,繁荣农村文化演艺市场。
3.建立以岗定人、加强考核的人员配备机制。各重点镇要按照中宣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地方县级和城乡基层宣传文化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宣发〔2010〕14号)文件精神,配备专职人员,指导、组织开展文体活动。专职人员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每年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活动组织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