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7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9日)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2010〕2019号)
郊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9〕34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市和区(县)三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共同用于支持本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粮食与主要副食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以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引导,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投入。
第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市及区(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资金管理、项目申报等工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审核落实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推进项目实施等工作。项目的批复、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工作,由市财政部局同市有关部门共同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