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逐级汇总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条 市级部门和市财政局应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统筹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章 机动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动经费是为解决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新增支出需求,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十二条 机动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主管部门在年初部门预算中按照不高于整体预算控制数5%的比例安排机动经费,机动经费的具体比例由部门在上报预算时商市财政局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机动经费原则上在主管部门设立使用,主管部门确认基层单位有必要设立的,也可在年初部门预算中参照上述比例安排,但一个部门的机动经费总额不能突破部门整体预算控制数5%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 机动经费主要用于解决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中央及市委市政府确定新增的、临时的、紧急的项目,也可调剂用于编制内增人、增编等增加的基本支出,但不得擅自用于提高个人待遇,不得自行用于弥补现有机构和人员的公用经费缺口。
第三十五条 机动经费动用实行备案制,各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及时向财政部门备案。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使用单位、科目的按照项目调整程序报批。
第九章 项目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实施绩效评价项目,由市财政局或市级部门按照有关绩效评价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决算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编制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