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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第十九条 按照提高项目支出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的要求,市财政逐步实施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化管理,建立项目支出通用定额标准和专用定额标准体系。

第六章 项目排序和滚动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排序原则。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按照资金保障优先次序对项目进行排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排序方式。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按照项目排序原则,根据项目重要性在项目库中进行排序。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市级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程的要求,从上年度已批复项目中,确定下年度预算需继续安排的跨年度支出项目。在编报跨年度支出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名称和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将项目滚动转入以后年度项目库,并与下年度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七章 项目支出预算核定和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和市级部门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目标,审核项目预算,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结合部门收入来源和以前年度项目资金结余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统筹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市级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报送的部门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市级预算草案,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依法批复部门预算。
  第二十五条 市级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相关项目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列入部门预算的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应当明确项目的支出范围,并会同市级部门分类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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