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跨年度支出项目要提供以前年度批准文件,其中项目计划和预算金额发生变化的,除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外,还需重新附相关材料和调整依据。
(四)项目申报时要严格按照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填报。
(五)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编制时要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要求和相关采购政策规定,列出具体采购项目、需求数量、资金预算、需求时间,并在项目申报书中予以明确。
(六) 实施绩效评价的项目,要按照绩效评价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相关内容要在项目申报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中含有资产购置的项目,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对有标准限定的,要严格按照资产配备标准进行申报。
第五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项目申报理由是否充分,项目申报类别是否准确,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填报,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填报;所附相关材料依据是否齐全、规范;
(三)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四)项目的规模、支出标准和具体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规定;
(五)资产购置项目是否执行市财政局制定的配置标准;
(六)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六条 市级部门在项目支出控制数内,对本部门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择优遴选、合理排序后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审核。
市级部门和市财政局在项目审核环节中,如发现申报项目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进行项目调整或将项目退回,并注明项目退回原因及修改建议。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以下项目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一)未实行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化管理且申报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项目中涉及信息化运行、维护和改造支出的项目;
(三)其他经财政审核认为确有必要送审的项目。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委托第三方对保障民生类项目,城市管理、服务和城市建设类项目等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实施项目事前评估。并对项目实施内容的可行性、经费安排的合理性提出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