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业发展专项计划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国家和我市制定的各项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目标的项目支出。具体包括:
1.经济发展类项目,是指用于促进经济发展、调整经济结构,以及科技与自主创新方向的项目支出。具体包括:
(1)促进经济发展类项目,是指用于促进经济发展、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生产力的项目支出。
(2)科技与自主创新类项目,是指用于促进科技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支出。
2.保障民生类项目,是指用于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项目支出。具体包括:
(1)教育事业类项目,是指用于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项目支出。
(2)医疗卫生类项目,是指用于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项目支出。
(3)文化体育类项目,是指用于促进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项目支出。
(4)就业与社会保障类项目,是指用于促进就业、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项目支出。
(5)三农类项目,是指用于促进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的项目支出。
3.城市管理、服务和城市建设类项目,是指在固定资产投资外,用于城市修缮、改造、环境整治、管理和运行等方面,提升城市服务能力的项目支出。
4.政权与社会稳定建设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政权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的项目支出。
(三)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是指按照基本建设的管理规定,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
(二)符合财政资金供给范围和支持方向;
(三)属于本部门履行职能和落实事业发展的规划;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及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组成。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市级部门申报项目时,应按照市财政规定,填报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项目中预算申请金额为200万元(含)以上及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要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