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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四)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及《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五)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需提供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企业的申报人员需提交单位聘任证书或聘任协议。
  (六)评审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职称晋升高级会计师的人员,应提供有效的学历证明。根据黑人发[2007]192号文件规定,凡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包括党校)取得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的,需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培训证书》,方可申报。
  (七)外语考试成绩单、计算机考试合格单或《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人员审查表》、各类原始证书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正式证明材料。
  (八)同级改职人员应提供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同级任职资格证书和《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
  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应提供《流动人员审查表》。
  (九)《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证书》或相应佐证材料。
  (十)《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规定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论文、论著、教材等。
  (十一)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一式13份,以A4纸打印)。推荐材料内容包括:
  1、主要工作经历和能力;
  2、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知识;
  3、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主要工作业绩与著作成果;
  4、单位意见。
  (十二)参评人员信息数据盘及《黑龙江省会计人员专业评委会拟评(审)人员名册》。
  (十三)中直单位申报人员需出具委托评审文件,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开具委托函后,方可参加评审。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及各种证明无效。
  三、申报程序
  (一)中直(不包括哈电集团、一重集团公司)、省直部门申报人员由单位人事部门将评审材料报送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哈尔滨铁路局申报人员,按所属系统报送申报材料。
  (三)各市(地)(包括哈电集团、一重集团公司)申报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将评审材料报送当地主管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依据《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0〕62号)规定,报送评审材料时,省直、中直单位申报人员每人需交评审费300元,市(地)申报人员每人需交评审费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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