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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佛山市顺德区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2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佛山市顺德区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9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佛山市顺德区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促进和保障佛山市顺德区继续开展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核心的综合改革试验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顺德区开展以大部制改革、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和省直管县试点改革为重点的综合改革试验工作,是在新形势下破解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率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学发展模式的重大探索。依法支持和保障顺德区科学发展、先行先试,充分发挥其综合改革试验区的示范作用,对本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科学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二、顺德区作为省直管县体制的试点,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地级市管理权限,可以行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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