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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书面向绿建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由绿建办负责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由绿建办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并退还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对于达到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由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审批确定、予以公布,颁发证书和标识,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对于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由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审核,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公布、颁发证书和标识。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为牟取成功申报而与相关评审人员私下接触。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本人必须参加评审会议,不得委派代表出席或写出书面意见委托他人到评审会上代读。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和核查小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禁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审委员或核查人员资格的处理,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若发现其工程质量安全或技术与产品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后提出书面报告,经由原批准单位批准取消其标识资格。
  第二十二条 证书和标识应按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如出现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办法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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