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通过工程备案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可以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含申报声明);
(二)工程概况说明。包括项目的地理位置、工程投资、开发与建设周期、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的说明;
(三)依据国家与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建设项目作出的自评报告。主要应包括: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行管理等方面;
(四)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
(五)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备案验收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申报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等;
上述文件一式二份,并附光盘一份。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绿色建筑评价分为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其中:形式审查由绿建办负责;专家评审由天津市建设交通委从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评审:
(一) 申报单位从天津建设网(www.tjcac.gov.cn)下载“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并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 绿建办负责受理评价标识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 对于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绿建办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申报单位可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申报材料后,重新组织申报;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绿色建筑项目,由申报单位委托专家委进行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
(四)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验,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对申报材料和测评报告进行评审,经质询、讨论和评议,最终确定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意见应达到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通过并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 评审过程中专家如对提交的材料提出疑义,由专家评审组进行核查,并向专家委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四章 公示与颁证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应在天津建设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