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报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应符合城市建设基建程序及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室内空气质量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效果显著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
(二)总体规划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等体现绿色建筑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施工质量、运营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三)当拟选用的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可依据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市建设交通委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第七条 根据不同的评价阶段,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两类,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完成施工图设计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两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
第八条 完成建筑施工图设计,并已经通过审图机构图审并备案的工程项目。可以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含申报声明);
(二)工程概况说明。包括地理位置、建筑类型、总平面图、结构形式、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示范面积、开发与建设周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如果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两类,应分别注明各类建筑面积和示范面积);
(三)由有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出具的绿色建筑设计目标策划报告书及相关模拟计算文件;
(四)技术经济分析报告。包括工程项目投资概算、绿色建筑增量成本概算和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
(五)效益分析报告。包括绿色建筑示范效果预测分析、环境影响分析、市场需求分析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前景分析等内容;
(六)工程建设进度计划与安排;
(七)项目承担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单位和科研、设计、高等学校等技术支撑单位的实力情况介绍);
(八)工程立项批文和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九)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还应出具改造方案及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上述文件一式二份,并附光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