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科教〔2010〕883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绿色建筑示范效应,推动我市建设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城乡
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绿色建筑示范效应,推动我市建设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民用建筑应用绿色建筑标准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和《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其中,一星级、二星级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审定,三星级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定。
第四条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下设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建办”,设在建筑节能和科技处),具体负责一星、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评审、管理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组织申报,以及工作日常相关管理工作。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设在天津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内,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价工作,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材料
第五条 评价标识本着自愿与推荐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报,由建筑物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申请,设计、施工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可共同参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