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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评定办法》和《抚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第十六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十七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局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市政府每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提交实施情况报告,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实施情况向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精神,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一、局际联席会议的职能

  1.拟定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2. 协调处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3.审核“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审核“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名单;

  4.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重大问题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二、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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