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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评定办法》和《抚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评定办法》和《抚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评定办法》和《抚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日

  抚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抚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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