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用2011年版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定额票据的通知
(黑财费〔2010〕19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根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启用2011年版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定额票据(以下简称“非税定额票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非税定额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二、非税定额票据为发票制式,联次为并列二联,即存根联和收据联,收据联正中用金光红油墨套印椭圆形财政部监制的“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监制章”。定额票据票面划分为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共七种,特殊面值定额票据为4角、5角、7角、8角、1.50元、2.70元、3元、3.60元、4元、6元、9元、18元、30元、36元、40元、45元、60元、90元、150元。非税定额票据采用60克双胶纸印制,每册100组,票据规格为175mm×70mm。
三、非税定额票据由同级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购领计划并负责审核发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执行领用审批、限量发放、验旧领新、以票核费的票据管理规定。
四、自新票据启用之日起,原“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定额票据”、“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定额收费票据”、“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票据”即停止发放,旧票据使用期限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
五、凡使用非税定额票据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遵守《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定额票据(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