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第一批)的通知
(晋发改资环函〔2010〕1088号)
各工程咨询单位:
为贯彻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抓紧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省发展改革委拟选择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评估机构的申报条件。申报甲、乙级节能评估资格的单位应具备国家认定的甲、乙级工程咨询资格,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业务年限。开展工程咨询、设计业务5年以上,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等不良纪录。
2、专业技术力量。在业务范围涉及行业中,甲级工程咨询单位每个专业必须具有3名及以上注册咨询(投资)工程师资格和相应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0人且从事节能咨询业务5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不得少于5人。
乙级工程咨询单位每个专业必须具有2名及以上注册咨询(投资)工程师资格和相应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5人且从事节能咨询业务5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不得少于3人。
二、节能评估机构的申报要求。申报节能评估机构的工程咨询单位,须于10月25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节能评估机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经营业绩,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同时,随申请文件另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注明专业和技术职称及保险等其它证明;独立或合作承担过的节能咨询业绩;公司章程及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最新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清单,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等。上述材料一式陆份,并将电子版本刻录光盘一并报送。
三、节能评估机构的审查和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专家组对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目录(第一批)》,对节能评估机构进行目录管理。节能评估机构的审查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正原则。节能评估机构的审查程序和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