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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为提高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质量,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对具有咨询资质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实行目录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年审,根据年审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五、科学实施节能评估文件与可研报告分体编制

  为使节能评估文件客观、公正、科学,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等)不得由同一咨询单位(含相同咨询文件编制人员)编制。节能评估的依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指南(2006)》(发改环资〔2007〕21号)、国家现行的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能耗限额、山西省制定的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及能效对标规范性文件等。节能评估文件内容深度要求及节能登记表格式从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或山西省经济信息网(www.sxdrc.gov.cn或www.sxei.cn)下载。

  六、稳步构建简洁高效的节能评估和审查体系

  依据第6号令有关规定,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及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备案申请文件等)的同时,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有关节能审查时限依据第6号令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执行。从2010年11月1日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先按照委托专家组进行审查的方式随可行性研究论证一起开展工作。其中,实行审批、核准制的项目,其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根据贯彻执行情况,我委将适时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

  七、严格实行节能审查文件备案管理制度

  为准确掌握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增能耗,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年综合耗能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审查文件实行备案管理。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年综合耗能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应当同步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八、建立健全节能审查跟踪和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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