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晋发改资环发〔2010〕1387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各大企业集团,各咨询单位: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以下简称“第6号令”)精神,从2010年11月1日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新建、改建、扩建或迁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11月1日前已组织审查但未进行审批、核准的项目)时,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前置性审查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二、切实加强节能评估项目年能源消费量分类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含煤层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含煤层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三、依法实行节能审查分级管理
依据第6号令第三章第九条规定,按照“谁审批、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评估文件由省发展改革委随文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省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四、有序规范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