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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1、申请企业必须已经纳入财政企业信息填报系统。
  2、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必须为2008年6月前设立的企业,2009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
  3、项目须经过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2012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4、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4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4000万元。
  (二)申报要求。
  1、各市(地)申报项目数不得超过3个,各县(市)申报项目数不得超过2个。各市县要认真研究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特色产业发展规划,一并报省财政厅。没有制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的市县不得申报项目。
  2、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切实按照申报条件确定的有关财务指标进行把关,对未达到有关财务指标规定和未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经济效益月报的企业,省财政厅不予受理。对已获得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且未向财政部门报送经济效益月报的企业和市县,省财政厅将拒收或限制申报数量。对未严格把关上报项目的市县,省财政厅将在削减项目计划的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3、申报项目的企业必须按照黑财企〔2010〕61号文件要求,提供2009年度企业缴税凭证复印件(要有合计数),以及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09年度企业决算报表(财政部统一制定格式,否则不予受理)。
  三、项目申报时间及方式
  (一)申报企业或机构将申报材料打印一式三份,并按照黑财企〔2010〕61号文件第十一条的顺序,加目录和封面,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后,报所在市县财政部门。
  (二)市县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要认真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分别在项目申请书(附件1)和项目申报表(附件2)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格式有修改)。
  (三)市县财政部门将加盖公章的项目保留1份备查,报省财政厅2份。财政系统以外人员报送不予受理。
  (四)项目申请书(附件1)和汇总后的“黑龙江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2)的电子版,通过财政系统局域网报送至省财政厅企业处(qycslj@hl.mof)。
  以上全部内容必须在2010年11月1日前报送。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省财政厅联系人:苏丽娟;联系电话:0451-53643946或53658583转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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