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黑财企〔2010〕100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企〔2010〕61号)规定,为做好2011年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
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配套项目。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项目。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信息、现代装备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主导性产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中小企业服务环境改善项目。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条件。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必须符合黑财企〔2010〕61号文件第十条要求,申报项目须符合产业政策的支持重点,已申请2010年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