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建设节约型机关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0〕2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厦门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厦门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建设节约型机关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建设节约型机关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厦门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厦门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节约型机关的工作,根据《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意见》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学习、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考察福建、厦门重要讲话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开展建设节约型机关的工作,在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建设中,切实发挥率先垂范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为平台,强化建设节约型机关与机关效能建设有机结合;坚持公共机构节能与建设低碳城市节能并举,加强宣传与科学管理相结合;坚持机关领导干部带头,群众共同参与的原则。加强组织与协调,全面推进节约型机关的建设,促进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三)目标任务:通过市、区(管委会)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强化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的建设,加强建设节约型机关的组织领导,努力形成层层抓管理,逐级抓落实的格局,促使建设节约型机关的工作落到实处。通过广泛开展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机关干部、职工良好的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主动节约能源资源的自觉性。通过突出重点加强日常节约能源管理,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管理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行政运行成本。通过督促检查,加强建设节约型机关工作的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和实施机关绩效评估指标的考核,促使实现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目标和完成年度节约能源资源的指标。即:2010年的指标:以2009年为基数,实现年度节水、电、油分别为5%以上,单位建筑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降低5%以上,办公耗材等费用分别降低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