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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停止执行郑价费函[2009]53号文件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停止执行郑价费函[2009]53号文件的通知
(郑价费函〔2010〕109号)


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

  《郑州市物价局 郑州市卫生局关于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开展医疗救护车特需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郑价费函[2009]53号)试行期已到,该项业务虽然满足了部分群众对医疗救护的特殊需求,但执行范围存有歧义,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郑价费函[2009]53号文件。今后,有关救护收费按省发改委、卫生厅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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