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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使用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申请征收土地,单独组卷逐级上报,不设年批次数量和年终结报限制。

第六章 资金保障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整合挂钩项目资金投入渠道,按照“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滚动发展”的原则,专项用于增减挂钩项目区的拆迁、安置、复垦及项目立项、监管、验收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积极利用其他资金投入挂钩工作,按照“谁整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进市场机制,实行市场化运作,广泛吸纳社会资金。

  第二十八条 以下资金用于增减挂钩项目投资和融资还本付息:

  (一)使用增减挂钩指标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二)经政府提取的用于土地开发部分的资金;

  (三)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经营性用地形成的部分政府纯收益;

  (四)按照“谁投资、谁整理、谁收益”的原则,广泛吸纳社会资金;

  (五)创新农村土地整治机制,多方整合有关涉农资金,探索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村企共建、单位和个人捐助等多种形式的投入机制;

  (六)与当地金融部门沟通,尝试建立挂钩项目与银行合作模式,拓宽融资渠道。

  第二十九条 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按照省、市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增减挂钩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拆迁补偿费、安置费、复垦工程施工费及挂钩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费用(含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等)。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挂钩项目资金进行监管、审计。

第七章 增减挂钩项目区考核

  第三十二条 增减挂钩工作作为各级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年终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项目区实施计划和工程设计标准,每月对项目区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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