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补偿安置前应将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房屋拆迁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对补偿标准、数额及安置情况予以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与项目区内的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宅基地复垦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注销。
第四章 项目区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验,合格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接到验收申请后,按照相关验收办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抽验。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一)拆旧区复垦规划实施情况,主要包括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复垦地块及新增耕地情况、复垦地块质量、管护措施等;
(二)建新区规划实施情况,主要包括核定建设项目落实情况、核定建新地块面积、核定建新地块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土地权属情况;
(四)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第五章 增减挂钩用地指标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增减挂钩用地指标台帐,按批准年度和项目区进行登记,并按月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三条 增减挂钩用地指标,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增减挂钩用地指标交易有形市场,在郑州市域内有偿调剂使用。
第二十五条 使用增减挂钩用地指标进行非农建设的,不再单独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需要征收的挂钩项目用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