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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补偿安置前应将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房屋拆迁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对补偿标准、数额及安置情况予以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与项目区内的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宅基地复垦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注销。

第四章 项目区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验,合格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接到验收申请后,按照相关验收办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抽验。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一)拆旧区复垦规划实施情况,主要包括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复垦地块及新增耕地情况、复垦地块质量、管护措施等;

  (二)建新区规划实施情况,主要包括核定建设项目落实情况、核定建新地块面积、核定建新地块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土地权属情况;

  (四)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第五章 增减挂钩用地指标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增减挂钩用地指标台帐,按批准年度和项目区进行登记,并按月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三条 增减挂钩用地指标,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增减挂钩用地指标交易有形市场,在郑州市域内有偿调剂使用。

  第二十五条 使用增减挂钩用地指标进行非农建设的,不再单独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需要征收的挂钩项目用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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