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耕地,保证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并避让基本农田;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通过增减挂钩,调整城乡用地结构,引导农村居民点向中心城、中心镇集中,拆村并城,拆村并镇,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四)尊重群众意愿,不损害群众权益;
(五)规范程序,严密操作。
第五条 增减挂钩工作包含建设用地复垦和增减挂钩用地指标使用。
增减挂钩项目区实行统一立项、统一监管、统一验收。
增减挂钩用地指标使用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产业集聚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因增减挂钩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
第二章 增减挂钩项目区立项管理
第六条 增减挂钩项目区包括拆旧区和建新区,拆旧区应为合法的现状农村建设用地,建新区应为拟用于城镇、中心村建设的地块。
第七条 建新区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区总面积,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不小于建新区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八条 增减挂钩项目区的申报:
增减挂钩项目区由实施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经乡镇(办事处)政府核实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批转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出具审查意见并上报请示,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第九条 增减挂钩项目区申报立项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市、区)审查意见及请示;
(二)项目区实施规划;
(三)项目区勘测定界成果。
第十条 项目区实施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文本。
1.项目区基本情况。简述项目区涉及村庄的自然、经济、社会状况和土地利用现状,拆旧区、建新区的范围和规模、布局。
2.项目区土地平衡情况。分析建新区占用耕地及其他用地情况,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增加的耕地面积,前后对比分析占用和复垦的耕地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