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10]2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郑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确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有序进行,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拆旧建新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实现项目区内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增减挂钩工作由郑州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成立郑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共同推进。
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增减挂钩项目的责任主体、组织主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配合,推进增减挂钩工作开展。乡镇(办事处)政府是增减挂钩工作的实施主体。
第四条 增减挂钩应遵循以下原则: